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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办公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及代管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运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豫政[2005]27号)明确我委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共23项。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许可项目的工作程序,从2006年2月1日起,我委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豫发改法规[2005]149号)规定的程序运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我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受理、期限、签发、用印等办公程序,均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豫发改法规[2005]149号)确定的程序进行。

二、我委实施的17项行政许可项目由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接收,行政许可决定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送达。委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行政许可申请”窗口。省盐务管理局实施的6项行政许可项目由省盐务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具体办公程序与委机关相同。

三、我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经我委初审后报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我委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hndrc.gov.cn/)上设立行政许可专栏,我委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相关内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我委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决定均在网站上进行公示。行政许可专栏将于2006年2月1日开始正式开通。同时,委行政服务大厅也将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五、从2006年2月1日,我委正式启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使用范围是: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各处室(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违反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责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 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委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接收、批分、审核、受理与不予受理、期限、签发、用印、公示等办公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由我委行政服务大厅统一接收。

申请人向我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到我委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行政服务大厅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按照委内各处室(局)职责分工进行批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处室(局)。

第四条 承办处室(局)收到行政服务大厅批转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处室(局)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承办处室(局)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的,承办处室(局)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进行补正。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局)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承办处室(局)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六)凡要求采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及法律文书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服务大厅索取或查阅。

第五条 承办处室(局)在发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省发展改革委领导签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期限届满三个工作日前报送。委领导签发的日期为我委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按有关规定格式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经委领导签发后,依法向申请人办理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印章的相关证件,在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注明发文日期,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同时在我委网站公布。

(二)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局)应当填写《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写明延期的理由,由行政服务大厅加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其他行政机关来我委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并出据注明日期的收文处理签,一个工作日内批分到相关处室(局)。承办处室(局)应当于我委收文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经委领导签字后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送达来文行政机关。需要征求委内相关处室(局)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局)负责协调。

第七条 需要会签委内相关处室(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处室(局)接到会签文件三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或者提出意见。

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局)在发出会签文件后应当及时催办,并要求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需要送达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证件,承办处室(局)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送至反馈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我委领取,同时在我委网站公布。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六个工作日内没有领取的,行政服务大厅应当通过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并将邮寄凭证存档备查。

第九条 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依法应当由我委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

我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承办处室(局)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我委牵头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我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四十五个工作内不能办结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于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河南省行政听证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检验、检测等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委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均进行公示。

我委承办的所有许可事项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均进行公示。

我委作出的所有行政许可决定均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委行政服务大厅管理,经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

附件: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留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出)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留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留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发出)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留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出)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留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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