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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确保被许可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我委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局)或者有相应职责的处室(局)负责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泄露被许可人的商业机密。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实地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期限等从事被许可事项。
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工艺、技术较为简单,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工艺、技术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技术报告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现场测试。
第七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计、建设、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上述设备、设施实行定期检验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定期检验。
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设、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由主办处室(局)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我委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在委行政服务大厅和我委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在我委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对我委许可事项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由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我委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公众可以查阅我委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