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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初审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初审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2、必须加入且仅能同时加入一个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

3、恪守职业道德;

4、具有良好的工程咨询业绩。

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式2份,电子文件1份。另附与申请表同版的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

2、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须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执业单位出具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命文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上述材料各1份,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1份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5、2003年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认定人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许可程序

1、集中受理申请;

2、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许可时限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规定时间执行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许可办理处室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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