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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批)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批)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

许可条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甲级许可条件为29号令第八条;乙级许可条件为29号令第九条;丙级许可条件为29号令第十条。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文本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许可程序

1、集中受理申请;

2、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单位,发布公告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许可时限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时间执行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许可办理处室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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