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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3号)。

许可条件

1、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一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2、申请认定时在价格评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从事价格评估类工作;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申请材料目录

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申请人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初审;

3、作出资格认定的决定;

4、在价格主管部门的网站或媒体公示。

许可时限

按国家规定时间集中受理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许可办理处室

价格调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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