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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境外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下、大额用汇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核)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境外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下、大额用汇项目1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核)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及附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本)》(豫政[2004]59号及附件)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申请报告;

2、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信息报告,及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函件。

许可程序

按属地原则,通过县、市发展改革委逐级上报。其中省管企业可直接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征求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含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7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许可办理处室

外经处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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