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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建设初审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设施建设初审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及其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年第12号)

许可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3、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和承诺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应义务;

4、有正确、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工艺要求,必须具备规范的厂址位置图、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等有关资料;有保证安全生产和过程质量控制的生产设备;

5、具备符合标准的计量和检验设备;监控化学品的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

6、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废”处理记录完整;

7、有完善并能有效运行的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有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8、有健全的履约组织机构,有接待国际核查的设施代表,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它履约人员;

9、有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和使用该监控化学品所必需的相关证件;

10、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5、企业对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的承诺;

6、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7、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上 述材料一式二份)

许可程序

具体程序为:企业申请——市禁化武主管部门(市禁化武办)初审——省禁化武办复审——国家禁化武办审批后方可立项、开工建设

(注: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2、投产三个月内必须申请办理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实时间)

许可收费

不收费

许可办理处室

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运行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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