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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审批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办理机构: 省盐务局生产技术处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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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提报申请材料;

  2、组成专家组对新产品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核准。

办理时限: 二十日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省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2、所用食盐必须是经国家轻工业井矿盐或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合格的食盐;

  3、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中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4、经过预试验,取得所加入的营养元素对特需人体有益的试验结果;

  5、取得卫生许可证;

  6、省盐业主管部门批准。

材料明细:

  生产企业提供添加的目的、依据、相关标准及预实验报告等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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