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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办理机构: 省盐务局运销处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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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由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盐务局审核,集中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准后,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时限: 1、由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盐务局,在收到食盐批发企业食盐批发许可证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食盐批发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由省盐务局集中15日内上报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核发; 3、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2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地区布局合理;

  3、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批准,且同城一地只能设一个批发企业。

材料明细:

  1、登记表;

  2、3A达标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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