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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09-06       
 
 
办理机构: 外经处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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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按属地原则,通过县、市发展改革委逐级上报。其中省管企业可直接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征求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含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7日,不含委托评估、专家评议、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及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材料明细:

  1、项目申请报告;(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附件:(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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