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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及报送2010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10-01-20       
 
 

各有关省辖市及巩义市、中牟县、邓州市、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下达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西部[2009]1810号)文件,现将河南省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计划随文下达,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基本口粮田:400/亩;农村能源:户用沼气池1200/口,节柴灶200/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座;生态移民:每人不超过5000元;后续产业:速生丰产林300/亩、经济林300/亩、低效林改造200/亩、林下种植中药材240/亩、林下种植经济作物和牧草100/亩,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置费用;退耕农民培训:每人次320元;补植补造:50/亩,中央专项资金仅限用于种苗费补助。

二、请组织各有关县(市、区)按照下达的任务计划抓紧编制20096个单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每个单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审查汇总后,于2010120日前报省有关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实施。其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退耕农民培训3个单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后续产业、补植补造2个单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林业厅;生态移民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财政厅、扶贫办。生态移民建设实施方案要经相关专家科学论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的确定要慎重,严防在项目实施中变更内容、变更地点。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行业勘察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按照附件3编制,2008年度实施方案不符合该要求的,请认真修改,与2009年度实施方案同时上报。

三、各项工程建设要按照批准的标准、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质量保证、检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要切实把中央补助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退耕农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也要落实到退耕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要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请组织各有关县(市、区)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各单项工程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申请计划。各项工程建设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仍按2009年标准执行。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为专项规划中央补助资金总额的八分之一。建设任务申请计划由各省辖市审查汇总后,于20091220日前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

 

附件:1、河南省2009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林业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

2、河南省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及建设资金申请计划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格式及要求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附件2

 

 

 

 

 

 

 

 

 

 

 

 

 

 

 

主题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建设任务  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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